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法条规定出来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小红与小白关于法律关系的对话还在深入。
小红:“我已明白,法律关系就是人跟人之间能不能、要不要做点什么行为的关系。那人跟人之间的行为太多了啊。老师把不听话的学生赶出教室,同事结婚每个人都得送份子钱。为什么就不是法律关系呢?”
小白:“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很多,但只有为法律所创设、所保护、能强制执行的行为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凡不是由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社会均不为司法体系所保障,而依赖于自愿或别的约束机制。例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英国女王就办不到。再例如,列宁主义政党中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因为入党是志愿加入的,‘随时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承诺也不可能由法律来强制执行。说白了,就是由法律条文所规定出来的人和人之间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没有法律条文就没有法律关系。”
小红:“人和人之间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很多时候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呀,这里并不存在法律条文。”
小白:“哈哈,你忘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句法谚吗?更重要的是,明面上说合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去翻开民法典,里面却是对各种各样的合同要约定什么内容、采取什么形式都做了规定。如果法律说某个合同约定无效,那由合同条款所创造的权利义务还存在么?所以,合同看似可以自由约定,但合同的每一个具体内容的背后,实则都是法律条文。”
从上述对话就可以明白,法律关系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教科书就把这里的“人”称之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主体之间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关系,教科书就把这里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科书中还有一个概念,叫做法律关系的客体。其实就是人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针对的那个具体的事情、物品。人跟人相互之间要做什么动作、不做什么动作的这种关系,肯定会针对一个具体的东西。比如说买卖某种货物、一起开一个公司、转让一件专利等等。这个东西有什么共同的特征、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实务中似乎碰不到,很少会去分析一个东西是否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进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实务中只要碰到要研究人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那必然已经有了一个具体的东西在那,必然不会是空对空分析。这个必然已经存在的具体东西就是所谓客体。
当然,概念体系要闭环、要有逻辑性。所以对于法学家,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概念才是必不可少的吧。教科书中经常说不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如日月星辰,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民法》(第七版),魏振瀛主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7年版)。但这样的概念有什么用呢?两个人签订一个合同,要卖月亮上的房子。买家去法院打官司要求交房,难道法院会去说因为本合同标的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所以合同无效?另外,这合同有效无效还两说呢。比如,两个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说在中国月球载人基地建成后50年内完成首批房屋建造,否则要赔钱。能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去判定这种合同有效无效吗?联合国有一个十几个国家都签署过的月球条约(虽然中美欧俄都未签署),名叫《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一条就规定“本协定内关于月球的条款也适用于太阳系内地球以外的其他天体”。条约是国际法,至少太阳系内的天体都是妥妥的法律关系客体。我看民法教材可以改写成银河系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我国虽已发布登陆火星的规划,但千万别花力气去起草什么和平开发宇宙空间的条约,宇宙空间还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距离突破太阳系都还远呢。
法律关系只是人和人之间众多社会关系的一种,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专业人员往往过高看待自己的“专业”。如果没有法律、不讲法律,似乎这个社会就是“无法无天”。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商品经济照样发展。新中国改革开放之前没有民法,也不妨碍乡村集市的存在。法律关系变得重要,是因为人们的一种需求变得重要,这种需求就是区分一个财产是“你的”还是“我的”并进而能进行交换。换言之,就是私有制变得越来越发展了。
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人和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当然,也先得解决人身关系)。于是,法律人员越专业就会越来越冷冰冰。一个律师也罢,一个法官也罢,是没有兴趣听取离婚官司中的狗血剧情的。他们反而被要求从当事人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叙述中,迅速抽取出所谓的“重点”。最终,法律人员眼中的人,就不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个只具有特定法律身份,与他人之间只有法律关系的人。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一个社会完全被法律所统治,成为一个只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就只会剩下财产关系。并且,在财产关系的变动中拥有更多财产、能够更多拥有或购买法律思维能力的人,就能够将更多的利益集中到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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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11-05 1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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